演艺合同13—债权受让人能够最终靠起诉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
来源:环球体育HQBET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16 11:59:20 |阅读次数:11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能够最终靠起诉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享有向债务人追要款项的权利。

  1、判令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支付欠款240000元;2、判令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逾期报酬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君是创新公司及制作人朱志勇代表电视连续剧《抗大战歌》(申名为《烽火抗大》)摄制组同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现工作室已注销)及演员李金铭签署了《演员合约书》一份。合约载明,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聘请李金铭在电视剧《抗大战歌》中出演女一号陈晓婉。双方确认报酬总金额为2800000元,分四期支付。其中,第四期于全组拍摄任务杀青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为840000元。若延迟给付报酬,每延迟一日,应向李金铭支付相当于逾期报酬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电视剧2017年1月25日杀青后,第四期报酬本应于2017年1月24日全额支付给李金铭,但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仅支付了600000元,剩余240000元迟迟不予支付。经李金铭方多次催讨后,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同意于2017年3月1日之前结清剩余款项,但至今仍未偿清。2020年8月13日,李金铭与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享有的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我。因此,我系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的新债权人。故起诉。

  世纪长龙公司辩称:1、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姚丹丹主张债权不再受法律强制保护。2、李金铭和姚丹丹均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涉案合同的债务人为君是创新公司或朱志勇个人,与我公司无关。

  君是创新公司辩称:1、姚丹丹代表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剧组签订的是出演女一号陈晓婉角色合同,而实际出演的是女二号梁婷婷角色。女二号梁婷婷角色最早由同等水平演员徐囡楠出演,报酬为500000元。且该角色在成片35集就已经牺牲,而女一号角色的戏一直到40集的最后结尾,明显少演近5集的剧,女二号的劳动强度和贡献比女一号少。2、姚丹丹代表签订的演员李金铭没有按合同出演女一号,是因为李金铭喜欢女二号梁婷婷的角色,并以演员所在公司要投资电视剧的名义为借口,在开机拍摄十天后,说服制片人调整角色的。中期又以不给钱就不出工的要挟形式拒绝减少演出费用,剧组在杀青时经研究决定酌情扣除了李金铭340000元尾款。而李金铭在得知剧组不能全部给尾款时,专门给剧组发送律师函,威胁剧组,逼剧组支付不合理报酬,并于2017年1月25日杀青当日晚上逼制片人朱志勇在欠款证明上签字。3、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剧组存在债权纠纷,也存在债务纠纷。姚丹丹在获得剧组同意变换李金铭角色后,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并没有投资电视剧,转而又以帮剧组联系电视剧发行为名,骗要了剧组30000元的发行费,以此拖延签订李金铭演员补充合同的事,兑现姚丹丹原来同意只要替换角色就可以少要报酬的承诺。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在收取30000元发行费后,并没有为剧组联系任何平台的播出。剧组追要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返还30000元发行费,也一直没有结果。4、姚丹丹和其代表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存在对剧组职员即演员统筹李寥进行行贿的问题。姚丹丹在代表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李金铭等演员合同时曾对演员统筹李寥进行行贿,剧组曾根据姚丹丹等人提供的证词或证据将李寥开除。姚丹丹和其代表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通过非法手段做通演员统筹李寥的工作,有意报高演员片酬,骗取剧组的财产。5、姚丹丹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和欠款证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剧组一直存在有30000元债务纠纷,且未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将对剧组的所谓债权转让给姚丹丹个人,而且姚丹丹本人就是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演员签字代表,这种转让企图逃避债务应承担的义务,逃避行贿行为应受到的法律惩罚,是不合法的。姚丹丹提供的欠款证明,欠款人处签字虽是制片人朱志勇,但剧组并没有盖章,而且当时朱志勇是在受到姚丹丹威胁要对剧组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下,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电视剧陷入法律纠纷影响今后的宣传发行而采取的策略。也就是说,欠款证明是姚丹丹拿整个电视剧的名声和存亡来威胁朱志勇的情况下其才以人个名义签字的,不应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姚丹丹和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剧组存在债务纠纷,姚丹丹不具备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债权人的权利,姚丹丹代表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对剧组统筹李寥进行行贿触犯了法律,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演员李金铭没有按合同出演履行约定的义务,故姚丹丹提出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朱志勇辩称:1、我从未向姚丹丹和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借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个人债务纠纷。我是电视剧《烽火抗大》的编剧兼制片人,负责管理剧组,与姚丹丹代表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了演员李金铭出演女一号的合同,但开机拍摄十天后,由于姚丹丹及其带着到剧组探班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所谓领导,以投资电视剧《烽火抗大》为由,要求将其演员李金铭的角色由出演女一号调整为出演女二号梁婷婷,理由是李金铭很喜欢梁婷婷这一个角色。当时剧组因资金不足,我经与导演、制片主任董宁等人商量研究,最后同意了姚丹丹及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所谓领导的要求,把李金铭的角色调整为她喜欢的女二号梁婷婷,并提出对应调整李金铭演出费用的要求。姚丹丹当时也表示能够大大减少费用,并保证她所在的公司一定会投资这部电视剧。由于拍摄工作非常紧张,资金又比较缺乏,到了拍摄中期我曾要求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兑现承诺来投资,姚丹丹又以公司不开、领导没有同意为由拒绝投资,我让姚丹丹补签李金铭出演女二号的合同以便减少演员费用,但姚丹丹没有同意。而且到了中期款该支付时,因没有及时支付,姚丹丹就通知演员李金铭不出工,我只好亲自做李金铭和姚丹丹的工作,最后在支付了李金铭的中期款后,姚丹丹才让李金铭正常出工。由于李金铭的角色已经调整,而且戏已拍摄过半,我对姚丹丹的要挟无能为力,只好按原来出演女一号的费用支付李金铭的中期款。杀青前我告知姚丹丹,剧组将做出决定,无法再按女一号的费用支付李金铭的尾款,姚丹丹得知后对我进行威胁,在拍摄结束前一天将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交给我,拍摄结束的当天晚上又和另一名经纪人曲卓欣一起逼我在欠款证明上签字。我当时考虑既然无法做通姚丹丹接受减少报酬的工作,又不能因为姚丹丹的破坏行为而影响整个剧今后的审核和发行,而且姚丹丹所在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曾答应帮电视剧做发行且索要过30000元的费用,所以才被迫以个人名义签字,答应等电视剧发行播出就给他们想要的那笔钱,想以此稳住姚丹丹,防止她通过法律途径对电视剧采取破坏行为。包括后来姚丹丹及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另一名经纪人曲卓欣在与我微信联系时也多次威胁如果不给钱就要对电视剧采取破坏行为,我也只好委屈求全,答应他们等电视剧播出后一定给他们。但从事实看,我与姚丹丹及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2、姚丹丹和其代表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存在对剧组职员即演员统筹李寥进行行贿的问题。电视剧拍摄初期,姚丹丹与我的关系保持良好,在我帮姚丹丹调整李金铭角色后,姚丹丹曾向我举报过当时的剧组演员统筹李寥存在向她索贿的问题,而且在收到剧组支付的第一笔款后就已经给演员统筹李寥付了行贿的钱。我当时把与姚丹丹等人对李寥行贿的微信联系和录音,交剧组关键人员一起研究,最后做出了将演员统筹李寥开除的剧组决定,并聘用了姚丹丹推荐的冉晓冬做演员统筹。这一事件说明,姚丹丹和其代表的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存在通过非法手段做通演员统筹李寥的工作,有意报高演员片酬,骗取剧组的财产。3、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剧组存在债权纠纷,也存在债务纠纷。姚丹丹在获得剧组同意变换李金铭角色后,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并没有投资电视剧,姚丹丹转而又以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可以帮剧组联系电视剧发行为名,骗要了剧组30000元的发行费,这笔费用是我直接通过剧组专用账号打给姚丹丹代表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李金铭演员合同时使用的专用账号,而且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的领导也出面做了承诺,这可以视为是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骗取了剧组的这笔费用或者有发行方面的约定。姚丹丹这么做的目的,也有以此拖延签订李金铭演员补充合同,避免兑现其原来同意只要替换角色就可以少要报酬的承诺。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在收取30000元发行费后,并没有为剧组联系任何平台的播出。我曾多次向姚丹丹及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另一名经纪人曲卓欣提出或追要过这笔费用,也一直没有结果。四、姚丹丹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和欠款证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剧组一直存在有30000元债务纠纷,有发行方面的约定,且我代表剧组从未放弃追债,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将对剧组的所谓债权转让给姚丹丹个人,而且姚丹丹本人就是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演员签字代表,也一直与剧组存在纠纷,这种转让企图逃避公司作为30000元的债务方应承担的义务,逃避该公司行贿行为应受到的法律惩罚,是不合法的,且事先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过保护期限,请求法院不予承认。姚丹丹提供的欠款证明,欠款人处签字虽是我,但剧组并没有盖章,而且当时我是在受到姚丹丹威胁要对剧组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下,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电视剧陷入法律纠纷影响今后的宣传发行而采取的策略。后来,姚丹丹与我的微信联系也可证明姚丹丹一直在用帮剧组发行来欺骗我以及拿电视剧威胁我。也就是说,欠款证明是姚丹丹拿整个电视剧的名声和存亡来威胁我的情况下我才以人个名义签字的,不应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我是电视剧的制片人,与姚丹丹和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务关系,姚丹丹所谓的欠款,剧组在杀青时根据李金铭未出演女一号已做出不予支付费用的决定,欠款证明是姚丹丹拿要对电视剧采取破坏行为来威胁我时我被迫采取的策略。故姚丹丹提出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2016年5月3日,君是创新公司(甲方)与世纪长龙公司(乙方)签订电视连续剧《烽火抗大》联合摄制合同,双方决定联合投资拍摄46集电视连续剧《烽火抗大》,甲方筹措或投入40000000元,乙方投资10000000元,甲方负责对剧组来管理,做好该剧的拍摄、制作和发行工作,甲方享有该剧80%的版权,乙方享有该剧20%的版权。在本剧筹备、摄制、发行期间,无论任何原因一方与其他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由签署方自行负责,与对方无关。如因签署的法律文件导致对方需要履行某种义务,则签署方全权负责处理并应赔偿对方可能因履行该义务产生的损失。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1月19日,世纪长龙公司陆续向君是创新公司转账,共计14000000元。2017年1月27日,世纪长龙公司(甲方)、君是创新公司(乙方1)、朱志勇(乙方2)签订《协议书》,写明甲乙双方联合投资电视剧《烽火战事》(又名《烽火抗大》、《抗大战歌》),甲方仅为该剧的投资方,乙方1为该剧的投资方兼制作方,乙方2为该剧的制片人,并约定世纪长龙公司仅是该剧投资方之一,其已将全部投资款14000000元支付给君是创新公司,该剧所有演职员酬金等均已包含在该剧总投资中,且世纪长龙公司未参与该剧制作及剧组管理事宜。君是创新公司作为该剧的投资方兼制作方全权负责剧组管理及与演职人员、编剧等签约,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同意若该剧的所有演员、职员、编剧或任何第三方因该剧投资制作等任何环节的问题向世纪长龙公司或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主张债权纠纷或版权纠纷或其他纠纷,则由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承担对第三方的全部责任,若因此给世纪长龙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世纪长龙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世纪长龙公司被强制执行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也应由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一并承担,世纪长龙公司损失范围有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酬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朱志勇同意与君是创新公司向世纪长龙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查,2016年10月12日,君是创新公司(甲方)与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乙方艺员李金铭)签订《演员合约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全约艺人李金铭在电视剧《抗大战歌》中出演女一号陈晓婉。在本合约签订之后,甲方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剧本内容及乙方艺员出演角色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及乙方艺员同意在任何时候不对上述内容提出异议。拍摄日期暂定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聘用期为90天。乙方报酬总金额为2800000元,第一期于本合同生效后当日内支付10%即280000元,第二期于该剧开机当天支付20%,即560000元,第三期于乙方艺员在该剧中戏份拍摄过半后5个工作日(即12月15日前)支付40%,即1120000元,第四期于乙方角色全部拍摄任务杀青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840000元。如乙方艺员工作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认为乙方艺员不适宜继续为该剧工作,甲方可随时终止乙方艺员的工作,本合约即告解除,乙方同意甲方该决定绝对服从并且不提出异议。后李金铭进组拍摄,在剧中的角色调整为女二号梁婷婷。君是创新公司通过朱志勇账户向李金铭支付报酬2560000元。2017年1月24日(李金铭拍摄杀青前一日),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及李金铭委托向电视连续剧《抗大战歌》摄制组及世纪长龙公司、君是创新公司、制片人朱志勇出具《律师函》,要求支付李金铭报酬840000元。2017年1月25日,朱志勇在《欠款证明》落款欠款人处签字,《欠款证明》载明:今君是创新公司及制片人朱志勇于2016年10月12日与李金铭所在公司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授权代表姚丹丹签署电视剧《抗大战歌》剧组合同。该剧组申报单位为世纪长龙公司。第四期款为840000元,目前已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500000元,所欠款为340000元。君是创新公司及制片人朱志勇将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款,如超期不还,将追究君是创新公司、制片人朱志勇、世纪长龙公司的一切法律责任。庭审中,朱志勇表示2017年1月24日姚丹丹持《律师函》威胁朱志勇,朱志勇为了不影响电视剧的正常拍摄,故签了字。朱志勇认为因君是创新公司和剧组没有盖章,故《欠款证明》对君是创新公司不产生效力。

  再查,2016年1月10日,君是创新公司与朱志勇签订《制作人聘用合同》,君是创新公司聘用朱志勇作为《烽火抗大》的制片人,朱志勇工作包括筹备、准备、拍摄、补拍、制作及各阶段属朱志勇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朱志勇的义务有:君是创新公司为完成该剧的拍摄制作,设立该剧剧组为摄制工作组织。

  另,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投资人为李金铭,于2020年1月15日注销。2020年8月13日,李金铭与姚丹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写明2017年1月25日,朱志勇承诺君是创新公司及其本人将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截至协议签署日,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尚未支付240000元,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已注销,李金铭作为该工作室投资人有权直接向君是创新公司及朱志勇主张240000元债权本金及相应的从权利。李金铭将该标的债权总额的100%及其从权利不可撤销的转让给姚丹丹。庭审中,姚丹丹向本院提交其与朱志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5月始姚丹丹一直在向朱志勇主张李金铭报酬240000元,朱志勇在微信中表示电视剧还未卖出,君是创新公司没钱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君是创新公司向本院提交电视剧原定女二号梁婷婷扮演者演员合约书、朱志勇与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另一经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1月24日剧组决定、银行汇款凭证,欲证明系李金铭自己申请出演女二号角色,原女二号角色报酬仅为500000元,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最初以投资该剧作为交换条件,且索取了剧组30000元活动经费,但该工作室未投资,还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降低演员费用,故剧组决定对李金铭第四笔报酬进行调整,只支付500000元,剩余340000元不予支付。姚丹丹表示李金铭的角色确有调整,但没有对报酬进行调整,且前三期的报酬均是按合同约定支付。君是创新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17年2月始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的经纪人即向朱志勇主张李金铭的报酬尾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君是创新公司与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的《演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君是创新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艺员出演角色的具体内容做调整,现李金铭虽未按合同约定出演女一号,但在角色调整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且君是创新公司亦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三期报酬,故君是创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第四期报酬。朱志勇作为该剧制片人出具《欠款证明》,承诺君是创新公司及其本人将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款,故朱志勇亦应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现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已注销,该工作室投资人李金铭将此债权转让给姚丹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姚丹丹通过起诉的形式通知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债权转让事宜,姚丹丹享有向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追要款项的权利。而姚丹丹及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另一经纪人自2017年2月始一直催促制片人朱志勇支付报酬,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应向姚丹丹支付李金铭演出的报酬尾款240000元。姚丹丹要求世纪长龙公司支付欠款一事,因世纪长龙公司仅系出资方,与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演员合约书》的为君是创新公司,支付前期报酬的亦为君是创新公司,故对姚丹丹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姚丹丹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关于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辩称的30000元,因君是创新公司、朱志勇称此30000元系支付给上海焜笙影视文化工作室的发行费,与李金铭的演出报酬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

  1、北京君是创新文化有限公司、朱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姚丹丹240000元;

  2、北京君是创新文化有限公司、朱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姚丹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方面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新老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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